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1566号原告李玉娣。被告方晓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娣与被告方晓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娣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方晓琪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玉娣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方晓琪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娣撤回对被告方晓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李玉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翁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