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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执1028号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余爱、洪怀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余爱,洪怀玲,张其生,洪怀梅,杨长标,吕根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余爱。被执行人洪怀玲被执行人张其生被执行人洪怀梅被执行人杨长标被告吕根婷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唐余爱、洪怀玲、张其生、洪怀梅、杨长标、吕根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射商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唐余爱、洪怀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10735元,合计160735元,并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3%支付利息。被执行人张其生、洪怀梅、杨长标、吕根婷对被执行人唐余爱、洪怀玲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吕根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唐余爱在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在其他案件被冻结。被执行人唐余爱名下的射房权证新玬字第号房屋、射房权证新玬字第号房屋已被查封。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冻结,车辆已被查封,房产已被查封,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射商初字第0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杨文涛

审 判 员  张晓剑

代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昌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