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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1689号

1689李金水与薛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水,薛善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689号原告李金水,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兵,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善忠,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水诉被告薛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水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善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水撤回对被告薛善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金水负担。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