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1689号原告李金水,男,1980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刘焕坤,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兵,沛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善忠,男,1990年11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水诉被告薛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水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善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水撤回对被告薛善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金水负担。
审判员 袁 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