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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228号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新国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新国,李花平,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新国,李花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李新国,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被执行人李花平,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本院执行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诉李新国、李花平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李新国、李花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两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新国、李花平的详细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228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振霄

审判员  钟旭玲

审判员  吴 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