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06号原告高树德,男。被告高树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德与被告高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德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树德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
高树德与高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06号原告高树德,男。被告高树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德与被告高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德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树德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