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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1206号

高树德与高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树德,高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1206号原告高树德,男。被告高树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德与被告高树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树德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树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树德负担。

审判员  宋德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晓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