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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640号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朱孟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朱孟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丽娜,山东济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孟兴,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孟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民基电力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东恩

人民陪审员  丁英欣

人民陪审员  刘桂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