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印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红亮,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王印堂与被执行人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红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印堂借款本金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以被执行人王红亮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城关镇郝寨行政村温寨村10号的房产一处折抵欠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房产折抵欠款。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向东明县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该房产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星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