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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396号

王印堂与被执行人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印堂,王红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印堂,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王红亮,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王印堂与被执行人王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红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印堂借款本金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以被执行人王红亮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城关镇郝寨行政村温寨村10号的房产一处折抵欠款,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以该房产折抵欠款。本院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向东明县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已将该房产过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星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