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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771号

孙焕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焕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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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771号

被执行人:孙焕岩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0元。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由法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由法院执行。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