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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233-3号

谢红兵与达州市中信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红兵,达州市中信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33-3号申请执行人谢红兵,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3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达州市中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景市镇七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证:058201964。法定代表人唐超宁。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红兵与被执行人达州市中信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执他7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达州市中信能源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达州市达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达川劳人仲案(2015)第132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3执他7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的达川劳人仲案(2015)第132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牟正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