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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2361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6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兆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