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6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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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61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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