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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行初2号

原告马正云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行政违法一案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拆迁安置指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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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3行初2号原告马正云,男,汉族,194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黎明,区长。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李仕华,局长。被告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拆迁安置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责人刘松,指挥长。委托代理人胡珊珊,四川惠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云诉被告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南充市国土资源局顺庆分局、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坝拆迁安置指挥部拆迁行政违法一案中,原告马正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正云负担。

审判长  熊东

审判员  庄娟人��陪审员曾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