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611号原告李进民,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森,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民诉被告甘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甘森名址不符无法送达,原告李进民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进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进民负担。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