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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180号

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与徐凤娥、徐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徐凤娥,徐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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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80号原告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住所地:无棣县水湾镇前坡徐村。法定代表人刘宝庆,该扶贫互助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新华、张晓薇,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凤娥。被告徐树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与被告徐凤娥、徐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水��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水湾镇前坡徐村扶贫互助社负担。

审判员  马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明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