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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472号

谢发清与刘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谢发清,刘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72号原告谢发清,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杨秀英,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全平,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王积才,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发清诉被告刘全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发清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发清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3元,由被告刘全平负担(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雯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