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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3177号

胡小柳、蔡伟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小柳,蔡伟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3177号申请执行人胡小柳,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蔡伟铭,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南山镇南山二路5号,现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28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小柳与被执行人蔡伟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5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3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富荣

审 判 员  刘睿智

审 判 员  邱日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周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