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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1198号

高旭凯与康颂绍、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旭凯,康颂绍,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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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1198号

原告:高旭凯。

被告:康颂绍。

被告: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旭凯与被告康颂绍、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旭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高玲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