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02486号
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光西路118号柳湖花园社区服务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杜曙光,总经理。
被告:叶惠琴,成年。
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叶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月27日变更为金华市恒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故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有误,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市辛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良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季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