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26刑初2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健乾,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身份证号码:330226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赵畈村*组**号,现住宁海县深甽镇深甽村工商一路***号。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宁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健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涛,被告人方健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5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方健乾驾驶浙B519**小型轿车自南向北沿象西线行驶至71KM+580M(宁海县深甽镇大里村三角站)处,车头与胡法明驾驶的悬挂宁波E042665防盗登记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胡法明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宁(公)交认字(2016)第3302262015A0008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方健乾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方健乾积极抢救伤员,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方健乾就经济损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对其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健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方林会、张亚妹、张莹莹、张时忆的证言,接警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勘查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驾驶证与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与车辆信息,电动自行车信息,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健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健乾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健乾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健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全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胡敉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