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007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3号202号(水木天成三区公建二楼)。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职务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职务公司法务代表。被告穆瑞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穆瑞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双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