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998号罪犯郭红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了(2008)达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红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红均未上诉。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于2015年2月4日以(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红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2.63分,月平均6.84分。2015年3月9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郭红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红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雪梅
审判员 黄河银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