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296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1年12月,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吴勇昌,男,生于1988年6月,汉族,四川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