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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1民初296号

田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吴勇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1民初296号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1年12月,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住河南省许昌县。被告吴勇昌,男,生于1988年6月,汉族,四川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5月13日以原、被告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绍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侯 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