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4051号原告杜某。被告侯某甲。
原告杜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在同一个地方工作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十一生育儿子侯某乙。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不了解,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有暴力倾向,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怀孕五个月期间将我推到在地,之后经常因琐事对我辱骂,甚至殴打,被告母亲及村里人都目睹过,最后一次变本加厉将我左耳耳膜打穿(有病历为证),并且不思悔改,多次到我娘家闹事,并对我父母进行言语上的讽刺,如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已搬回娘家一月,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
一、原、被告离婚;
二、由被告抚养儿子,由于原告耳膜穿孔在家养病无法工作,并且无存款,无法支付抚养费;
三、原告净身出户,无财产分割问题,但被告用原告的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必须注销掉,并且还清所透支金额;
四、被告以原告的名义购买的一辆菲亚特汽车需过户到被告名下,并处理好所有违章记录,期间出现所有问题均与原告无关;
五、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分期付款购买的位于平度市新城家园A区11号楼603户房子,不再由原告进行还款,将房产证上原告的名字改为其儿子侯某乙;
六、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侯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我有和好的决心,以后我有和好的行动,我的错误我一定改正。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侯某乙,现在被告处生活。双方在婚前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近期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
原告于2016年3月到他处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于2016年4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证复印件、医院病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家庭和谐则社会和谐,故在离婚诉讼中,尽最大努力挽救即将破碎的家庭,促成夫妻和睦,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是法院社会义务也是职责所在。具体到本案,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在婚后日常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对夫妻感情虽有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共同努力、不计前嫌、彼此理解体贴和关心,双方的婚姻是可以维持的。庭审中,被告态度诚恳,表示改正错误,用实际行动争取和好。故合议庭决定给被告,同时也给原告一个机会,不准双方离婚。希望原、被告珍惜这次机会,针对出现的问题加强沟通,解决矛盾,共同携手创造一种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现原告提出离婚要求,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某与被告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上诉人交纳上诉费。
审 判 长 卢爱林
审 判 员 倪 明
人民陪审员 李秋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燕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