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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民初522号

冯正桂与王蚁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52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