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522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胡继雄,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8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雯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