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凤娟、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凤娟向本院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凤娟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来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陆凤娟、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9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江南支行与被执行人陆凤娟、南宁市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凤娟向本院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陆凤娟从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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