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复执字第00019-5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来,男,1968年11月29日生,汉族,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住徐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孟某1,女,2003年10月10日生,汉族,学生,住址。被执行人孟某2,男,2005年6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址。被执行人孟某1、孟某2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自然情况同上。被执行人孟召强,男,1979年8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秀华,女,195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被执行人孟召艳,女,1982年12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址。被执行人孟召成,男,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刘正来诉李某、徐秀华、孟召强、孟召艳、孟召成、孟某1、孟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2)苏民终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位于本市铜山新区同昌路南北京路西电子楼第三层的房产在淘宝网上进行司法拍卖及变卖,变卖所得款项为500.3289万元,上述款项已交付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江苏宗申三轮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本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苏民终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敬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