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梅向啟。申请执行人方建刚。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黄四申。法定代表人李名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金山工业园四棵明港村。法定代表人李名忠,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向啟、方建刚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石市金山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882125元,未结标的额2882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