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林梅萍,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与建华路口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林梅萍申请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申请人林梅萍违约金3665.42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和解,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