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民终3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玉凤,女,1951年10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澄,男,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琦,男,1959年1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一凡,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鑫,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戴玉凤因与被上诉人韩琦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戴玉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澄、被上诉人韩琦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一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琦原审诉称,韩琦系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房主,戴玉凤南京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303室房主。戴玉凤长期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作为集体宿舍,不足七十平方米的房屋常常有十几人同住。2012年4月,韩琦家卫生间顶部漏水,后经戴玉凤对家中卫生间水管的修理,渗水问题得到缓解。然好景不长,特别是2014年5月以来,韩琦家的卫生间又开始渗水,且厨房、客厅顶部也相继发生渗漏。韩琦一家经常因为渗漏的滴水声睡不着觉,为防止房内积水,甚至要大半夜起床不停拖扫地面。韩琦多次找到戴玉凤协商,也提请社区居委会和民警找戴玉凤协调,同时还请房管局工作人员帮助戴玉凤查找渗漏原因,要求其立即修复渗漏处并在修复前停止用水,但戴玉凤从开始的拖延修理,直到现在的明言拒绝修理。因渗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韩琦家中墙面斑驳、多处霉变,韩琦妻子甚至因漏水地潮而几次在家中滑倒。韩琦一家因房屋渗漏之事,已饱受身体和精神折磨,无奈之下,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能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戴玉凤立即对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某幢303室漏水部位进行防渗漏修复。2、戴玉凤向韩琦赔偿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包括但不限于客厅、厨房、卫生间)因渗漏、霉变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3000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戴玉凤承担。戴玉凤原审辩称,韩琦所述与事实不符。韩琦房屋漏水系其未经审批违规野蛮装修,私改房屋主体结构所致。韩琦提交的照片证据显示,其将卫生间原有的门封堵后,将卫生间和厨房的隔墙打通,另做了一扇门,并将原用于存放电器的砖结构落地柜打掉,将客厅及厨房原有的固定储物柜全部拆除。且韩琦在施工过程中,因野蛮施工,导致楼板多处被打通。为此,戴玉凤与韩琦协调过,由韩琦负责维修。但韩琦仅将打通部位用水泥进行修补,未作防水处理。现韩琦主张漏水的位置恰恰是韩琦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和损毁的位置。另外,韩琦在诉状中所述戴玉凤房屋常常有十几人居住,2012年4月房屋顶部发生漏水等均非事实,且戴玉凤从未对家中水管进行维修。关于鉴定报告,戴玉凤事先已打电话给法官,表示不同意鉴定,理由是戴玉凤房屋并无任何问题,韩琦家漏水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鉴定机构私闯民宅,强行进行鉴定,对该鉴定报告戴玉凤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韩琦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韩琦、戴玉凤系邻居关系。韩琦系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房屋产权人,戴玉凤系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303室房屋产权人。双方于1984年前后入住各自房屋。韩琦于1997年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韩琦将卫生间原有的门封堵,并拆除卫生间与厨房之间的部分隔墙,另作了一个门。另外,韩琦将房屋原有的部分固定橱柜。在施工过程中,韩琦曾不慎将楼板打穿,韩琦对戴玉凤房屋损坏部位进行了维修。大约在2012年、2013年,韩琦房屋顶部发生渗漏水,经与戴玉凤协商,戴玉凤在2013年封堵了房屋内原有的两个地漏,将排水管改道,并重做了卫生间的防水。此后,韩琦房屋渗漏水现象有所缓解,但不久后又发生渗漏水,且愈发严重。因房屋渗漏水,导致韩琦房屋内客厅、厨房、卫生间墙面较大面积霉变。经与戴玉凤协商解决未果,韩琦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另查明,自2013年起,戴玉凤将房屋对外出租。原审诉讼中,韩琦申请对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房屋顶部渗漏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南京安厦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安厦鉴定所)进行鉴定。现场勘验检测当天,经原审法院通知,戴玉凤未到场,经承租人同意,鉴定人员进入南京市秦淮区46号某幢303室房屋完成了勘验检测。2015年12月16日,安厦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情况,203室楼盖出现渗漏的原因主要是与303室厨房、卫生间楼面无有效防水(或失效),以及使用不当(不及时清理楼面积水)有关。并给出处理建议为:303室厨房、卫生间应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2013)要求重做防水,特别要做好墙角、管道等部位的加强或密封处理;对于厨房与客厅交界部位,应设置挡水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用水渗漏。另韩琦自行委托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南京分公司)对其房屋维修费用出具《工程预算书》,该预算书涉及项目包括墙面铲除、墙面粉刷、墙面乳胶漆、石膏线条、扣板吊顶、室内原有物件保护,相关费用合计3914.17元。上述事实,有韩琦、戴玉凤陈述以及房屋所有权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鉴定报告》、《工程预算书》、《南京市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等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韩琦房屋发生渗漏水现象,经鉴定系戴玉凤房屋的厨房、卫生间楼面无有效防水(或失效),以及使用不当(不及时清理楼面积水)所造成,依据前述规定,戴玉凤应当进行防渗漏修复,并赔偿韩琦损失。依据韩琦房屋的损坏现状及五星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韩琦主张戴玉凤赔偿3000元损失并无不妥。韩琦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戴玉凤原审辩称韩琦房屋漏水系韩琦改动房屋结构,野蛮施工所致,原审法院认为,韩琦装修时间为1997年,渗漏水现象则发生在2013年左右,前后间隔数年之久,其间并无渗漏水现象发生,依据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韩琦房屋发生渗漏水系其自身装修所致,故对戴玉凤的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
一、戴玉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2013)的要求对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303室厨房、卫生间重做防水,特别要做好墙角、管道等部位的加强或密封处理;并对厨房与客厅交界部位,设置挡水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用水渗漏。
二、戴玉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韩琦损失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15025元,由戴玉凤负担。
上诉人戴玉凤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戴玉凤所有的秦淮区长乐路46号2栋303室房屋,没有做过任何房屋结构改动,保持了房屋的原装原貌,被上诉人韩琦因野蛮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砸掉了大厅房屋顶部的钢筋楼板的三个大壁厨和支撑大厅一面承重墙,楼板多处被砸成洞、裂缝,砸坏了卫生间顶部下水管,造成四、五楼的水经过被上诉人所有的203室被砸裂的下水管处漏水。
二、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漏水事实的情况下,仅凭被上诉人韩琦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戴玉凤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在原审中,上诉人戴玉凤提交的照片,证明房屋发生漏水是因被上诉人韩琦野蛮装修,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砸坏了自己家水管、砸掉顶部钢筋水泥板壁橱所致,而上诉人戴玉凤为了息事宁人,不用以前下水道,地漏,全部用水泥封死,花了3000多元钱,改道重新铺设下水道,从外墙体,室外出水。客厅、厨房、卫生间,全部做了防水层,铺了厚厚的水泥和地砖。
三、原审法院存在错误行为。上诉人戴玉凤认为原审法院主审法官、安厦鉴定所在案件中存在错误行为。被上诉人韩琦申请鉴定,鉴定通知书上是鉴定是203室,而不是303室。原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韩琦鉴定申请后,通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但上诉人戴玉凤打电话给主审法官、
书记员及法院办公室人员称拒绝鉴定,被上诉人因野蛮装修,砸坏了自己家卫生间顶部水管、砸坏了钢筋水泥楼板,致其漏水的事实,证明漏水是被上诉人野蛮装修造成的,与上诉人毫无关系,所以上诉人戴玉凤拒绝鉴定。但是,主审法官明知上诉人戴玉凤明确表示拒绝鉴定情况下,没有得到上诉人同意,还利用法官职权,强行带鉴定机构闯入上诉人戴玉凤家中,让房客开门,进去强行鉴定,并砸坏了部分墙、地砖,进行鉴定。上诉人戴玉凤认为鉴定不合法,没有上诉人的同意、在场,强行鉴定,鉴定结果造假,对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不认可。所产生的鉴定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戴玉风承担。请求驳回原审法院认定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韩琦自行承担。
四、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造成人身伤害。被上诉人韩琦长期以漏水为由对上诉人戴玉凤持刀威胁,打电话恐吓,恶意报警骚扰,赶走房客,上诉人长期饱受精神压力,几乎达到精神崩溃状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韩琦的诉讼请求,另要求韩琦赔偿戴玉凤医疗损失及房屋损失140000元。
被上诉人韩琦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除了上诉人对原审查明的“此后,韩琦房屋渗漏水现象有所缓解”、“因房屋渗漏水,导致韩琦房屋内客厅、厨房、卫生间墙面较大面积霉变。经与戴玉凤协商解决未果”、“经承租人同意,鉴定人员进入南京市秦淮区46号某幢303室房屋完成了勘验检测。2015年12月16日,安厦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情况,203室楼盖出现渗漏的原因主要是与303室厨房、卫生间楼面无有效防水(或失效),以及使用不当(不及时清理楼面积水)有关。并给出处理建议为:303室厨房、卫生间应按《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2013)要求重做防水,特别要做好墙角、管道等部位的加强或密封处理;对于厨房与客厅交界部位,应设置挡水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用水渗漏”、“另韩琦自行委托江苏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南京分公司)对其房屋维修费用出具《工程预算书》,该预算书涉及项目包括墙面铲除、墙面粉刷、墙面乳胶漆、石膏线条、扣板吊顶、室内原有物件保护,相关费用合计3914.17元”有异议外,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上诉人韩琦所有的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房屋楼顶出现漏水的原因是否系上诉人戴玉凤所有的303室房屋渗漏所致;
二、被上诉人韩琦要求上诉人戴玉凤赔偿渗漏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否支持。
一、关于被上诉人韩琦所有的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46号某幢203室房屋楼顶出现漏水的原因是否系上诉人戴玉凤所有的303室房屋渗漏所致问题。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被上诉人所有的涉案203室房屋顶部发生漏水,导致房屋内客厅、厨房、卫生间墙面出现较大面积霉变,嗣后,韩琦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戴玉凤修复渗漏部位并赔偿损失。原审法院根据韩琦的申请依法委托南京安厦房屋安全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现场勘验检测当天,经原审法院通知,戴玉凤未到场,鉴定人员进入南京市秦淮区46号某幢303室房屋进行了勘验检测。其后,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根据现场检查、检测情况,203室楼盖出现渗漏的原因主要是与303室厨房、卫生间楼面无有效防水(或失效),以及使用不当(不及时清理楼面积水)有关,并给出处理建议。根据鉴定结论,应认定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有的203室服务顶部的渗漏承担侵权责任。虽然上诉人称其原审拒绝鉴定,但是为了查明漏水原因,原审法院通知双方到现场配合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上诉人拒绝配合进行鉴定。经承租人同意,鉴定人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并依法作出鉴定结论。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存在造假,且无充分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房屋漏水系被上诉人装修导致。因此,上诉人称鉴定不合法,鉴定结果造假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上诉人韩琦要求上诉人戴玉凤赔偿渗漏造成损失的主张应否支持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前述,由于上诉人房屋的渗漏导致被上诉人财产损失,理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五星南京分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书》及被上诉人房屋损害现状,认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3000元,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认为仅凭被上诉人房屋存在漏水现象,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另,对上诉人二审中提出的被上诉人对其造成人身伤害应赔偿医疗及房屋损失的主张,本案不予理涉,上诉人依法可另案主张。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戴玉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涂甫
代理
审判员 吴勇
代理
审判员 崔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