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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执203-2号

马晓慧与常君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君胜,马晓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203-2号

申请执行人:常君胜。

被执行人:马晓慧。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君胜与被执行人马晓慧(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05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晓慧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君胜执行款、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利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马晓慧给付执行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常君胜自愿放弃其他部分款项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