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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执民字第1968-4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裘美君、许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裘美君,许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上执民字第1968-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费强。被执行人裘美君。被执行人许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2)杭证经字第45481号公证书和(2015)浙杭证执字第808号执行证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5月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裘美君名下车牌号浙D宝马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赵立真以人民币26.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车牌号为浙D宝马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赵立真(身份证号)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立真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赵立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悦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