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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州执字第647-4号

白国和、白翠杰与罗会亮、李响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国和,白翠杰,杨怀宝,任玉英,罗会亮,李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州执字第647-4号

申请执行人:白国和,男,1963年6月3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阜阳车务段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

申请执行人:白翠杰,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北路。

申请执行人:杨怀宝,男,192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阜南县人,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田庄村田庄。

申请执行人:任玉英,女,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田庄村田庄。

被执行人:罗会亮,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颍上县垂岗乡方郢村崔庄孜。被执行人李响,男,1985年1月7日出生,回族,怀远县人,住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东大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州民一初字第18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响及其家属陈晶晶共同拥有的位于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中房颐景小区C8号楼505室房屋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响及其家属陈晶晶共同拥有的位于蚌埠市怀远县新城区新怀魏路东侧中房颐景小区C8号楼505室房屋一处。限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昌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