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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320号

李明阳与曹红红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阳,曹红红,曹大力,邹作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曹红红,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曹大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邹作丽,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阳与被执行人曹红红、曹大力、邹作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并履行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巍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