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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252号

丁天军与程胜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天军,程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丁天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程胜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丁天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胜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程胜杰应偿还申请人丁天军借款1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期限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宏平

审 判 员  杜军义

代理

审判员  董付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仪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