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鲁08**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632508-3。
被执行人:高振有,男,汉族,1980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杨方柱,男,汉族,1952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田长勇,男,汉族,198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李茂强,男,汉族,1975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田延龙,男,汉族,1970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振有、杨方柱、田长勇、李茂强、田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高振有、杨方柱、田长勇、李茂强、田延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隋泉章
审判员 李继国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宣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