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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恢11号

林艳花、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艳花,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林艳花,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冬笋路与建华厂路口交叉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申请人林艳花违约金4629.46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和解,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志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