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8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55号B-401。法定代表人倪孝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法。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敏,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涛
代理
审判员 南王儒
代理
审判员 奚松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桂江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