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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海民初字第36003号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华天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华天网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海民初字第36003号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1号硅谷电脑城15层1501-1506室。法定代表人郑福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绪,男,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北京华天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3号楼亿方大厦609室。法定代表人孙家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北京市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奥特公司)与被告北京华天网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网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奥特公司委托代理人韩绪与被告华天网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家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奥特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华天网信公司存在业务纠纷。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31日,华天网信公司以我公司欠钱不还为由,其派遣4位公司职员在我公司门口聚众闹事,冲入我公司内部扰乱我公司的正常经营,并抓伤大厦物业员工。我公司及大厦物业报案后,华天网信公司仍不遵循派出所干警劝诫,多次前来闹事,还打出污蔑性的横幅与标语,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极坏的影响,并直接造成了我公司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华天网信公司支付因其闹事造成我公司部分员工无法正常工作的直接损失24736元;华天网信公司赔偿我公司给大厦物业的补偿款7255.1元,诉讼费由华天网信公司负担。

被告华天网信公司辩称:我公司与新奥特公司有业务往来,我公司员工到新奥特公司是为了索要债务,不存在聚众闹事一节,也不可能对新奥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更无损失可言。新奥特公司主张的损失与我公司员工索债之间无因果关系,该公司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华天网信公司与新奥特公司有业务往来,后产生经济纠纷。新奥特公司称2015年7月20日至31日,华天网信公司派员前往新奥特公司所在的新奥特科技大厦门口以拉横幅的方式索要欠款,并呼喊口号;7月31日后华天网信公司员工在新奥特公司附近过街天桥举“新奥特欠债还钱”字样的牌子,持续两个月。该公司及大厦物业公司即信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曾于7月20日、21日、22日三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华天网信公司仅认可7月20日在新奥特公司门口拉横幅,十几分钟后被民警带走;7月21日至23日公司派员前往新奥特公司商谈债务问题;8月公司派员前往新奥特公司附近天桥举牌子要债,持续了两三天的时间。新奥特公司称因解决华天网信公司闹事,其公司有6名员工处理此事,上述员工10天的工资收入24736元要求华天网信公司支付。另外,大厦物业公司也派人解决此事,新奥特公司给付大厦物业公司人员工资损失7255.1元,上述款项亦要求华天网信公司赔偿。为证明上述主张,新奥特公司提供物业公司说明、收据、新奥特公司及物业公司自行出具的人员名单及工资统计表。华天网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另查,2015年9月30日,本院作出(2015)海民(商)初字第30375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华天网信公司要求新奥特公司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照片、(2015)海民(商)初字第3037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天网信公司与新奥特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经济纠纷,应平等协商、依法解决。在存在正常沟通渠道和法律解决途径的情况下,华天网信公司为达到其单方目的,采取派员工多次在新奥特公司办公场所和附近天桥打横幅、静坐、举牌并喊口号的方法给新奥特公司施加压力,此种方法显已超出善意理性表达诉求的合理限度,并给新奥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华天网信公司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现新奥特公司要求华天网信公司赔偿本公司及物业公司的人员工资损失,因新奥特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实际情况以及损失与华天网信公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于以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新奥特公司提起诉讼系因华天网信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故案件受理费本院判决由华天网信公司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新奥特(北京)视频技术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被告北京华天网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蔡 玫

人民陪审员 闫 洪

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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