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1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兴,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
被执行人:洛阳逸康志平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峰。陈永兴申请执行洛阳逸康志平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洛民终字第1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兴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永兴提出在立案时,误将被执行人名称写错,并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表示对被执行人身份校对后再行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执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陈 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俊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