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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执276-1号

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韦家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韦家令,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远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2执276-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鹧鸪江路3号16楼16-3-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丽娜。被执行人韦家令,男,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港务局住宅区7区2栋404号。

法定代表人:韦家令。被执行人张远杰,男。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家令、张远杰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家令、张远杰、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陆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家令、张远杰、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88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房地产、机动车辆及其它财产)拍卖(或变卖、抵债),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韦家令、张远杰、广西元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松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