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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322号

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士水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李士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322号

原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星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宗奎,山东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士水,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士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益通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于俊丽

审判员  杨志国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玖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