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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执225号

关长明与牛清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关长明,牛清波,牙克石市伊图里河神岭木材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225号申请执行人关长明,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牛清波,男,196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牙克石市伊图里河神岭木材加工厂,住所地牙克石市。负责人牛建国,牙克石市伊图里河神岭木材加工厂投资人。关长明与牛清波、牙克石市伊图里河神岭木材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5)牙民初字第199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关长明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关长明与被执行人牛清波达成给付协议;牛清波用其妻子李雅君的工资收入给付欠款,付清23236.50元(含案件受理费189元)止。交纳执行费2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2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