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亓顺国。
被执行人:沈卫玲。
被执行人:朱玉贞。
被执行人:伊廷刚。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申请执行亓顺国、沈卫玲、朱玉贞、伊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