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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151号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亓顺国、沈卫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亓顺国,沈卫玲,朱玉贞,伊廷刚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亓顺国。

被执行人:沈卫玲。

被执行人:朱玉贞。

被执行人:伊廷刚。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申请执行亓顺国、沈卫玲、朱玉贞、伊廷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