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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初23号

原告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初23号

原告: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源江路。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德惠,吉林圣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住吉林市。

被告: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董坤,系经理。

原告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深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因审理案件的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职权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工商档案材料,通过网络查询,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7日成立,注册号为220721000006436,现已处于注销状态,核准日期为2015年1月4日。

本院认为:原告应以适格的主体提起民事诉讼,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已被注销,即在本案立案前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故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88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前郭县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福桐

审 判 员  邰伟莉

代理

审判员  邵国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贵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