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57号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泰山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潘书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偏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偏关县城内。法定代表人王东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偏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偏关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财产保全费1035元,共计2215元,由原告山东迅捷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祝华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