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粤高法刑申字第367号原审被告人许某1合同诈骗犯罪一案,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2013)揭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维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506号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1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的刑事判决。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许某1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申诉被驳回后,许某1之妻许某2作为申诉人,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要求该院对原审被告人许某1合同诈骗(申诉)一案进行复查。该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揭中法刑申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了许某2的申诉。之后,许某1仍不服,委托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洪某代理其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和裁定,改判许某1无罪。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和裁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申诉人的申请符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的规定情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