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
负责人:董宁,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阚红刚。
被执行人:张百兰。
被执行人:左孝富。
被执行人:尹汉强。
被执行人:阚光勇。
被执行人:张百涛。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开发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阚红刚、张百兰、左孝富、尹汉强、阚光勇、张百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钢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4)钢商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光亮
审 判 员 弭 强
代理
审判员 周德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