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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2120号

吴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2120号罪犯吴景阳,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金永刑初字第1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浙江省永康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4年5月4日以(2014)浙金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吴景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景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景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5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景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景阳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庄向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