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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执裁字第01210号

刘长江与张钰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长江,张钰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裁字第0121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被执行人张钰钟本院在执行刘长江与张钰钟劳务合同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张钰钟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2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