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877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炳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国兴 关注公众号“”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877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炳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