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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4民初877号

姜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4民初877号原告姜某。被告张某。

原告姜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炳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国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