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9执46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韩艳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韩艳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艳刚偿还欠款5742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6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韩艳刚履行案件款55697元,可冲抵案件款2989元(有延安华圣三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据),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洛川民初字第00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剑
审判员 张武君
审判员 郭万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鹏 来源:百度“”